權威解讀 | 新《種子法》對這些內容進行了修改
種子法的修改,是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演變發展史上的重大標志性事件。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全票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決定(草案)》,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這是繼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種子法后的又一次重要修改,對我國現代種業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為了更好地學習、宣傳和施行這一事關種業振興的重要法律制度,《農村工作通訊》獨家約請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修改工作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振偉,對相關問題作權威解讀。
本次種子法修改,立足我國種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實際需要,通過擴大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范圍、擴展保護環節、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強化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等,加大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力度。
(一)擴大植物新品種保護范圍。新種子法規定,植物新品種保護范圍由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未經許可使用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獲得的收獲材料,凡涉及由未經許可使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而獲得的收獲材料,應當得到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許可。擴大品種權保護范圍,增加了品種權人主張權利的機會,可以比較好地解決無性繁殖作物、常規作物品種維權難問題。新種子法同時規定,品種權人對授權品種繁殖材料已有合理機會行使其權利的,不再對該繁殖材料的收獲材料行使權利。也就是說,品種權人不得針對同一批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和由該批繁殖材料獲得的收獲材料重復行使權利,并且在可能的情況下,應盡量針對繁殖材料行使權利。這樣處理,有利于保護種子經營流通秩序。
(二)擴展植物新品種保護環節。新種子法規定,除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生產、繁殖和為繁殖而進行處理、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出口以及為實施上述行為儲存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與原種子法相比,品種權保護環節由原來的三個擴展為八個,增加了“為繁殖而進行處理、許諾銷售、進口、出口、儲存”五個環節,為品種權人提供了更多主張權利的機會,減少維權舉證難度,對侵權行為構成全鏈條打擊。
(三)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EDV),實施延伸保護。實質性派生品種是指由原始品種實質性派生,或者由該原始品種的實質性派生品種派生出來的品種,與原始品種有明顯區別,并且除派生引起的性狀差異外,在表達由原始品種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組合產生的基本性狀方面與原始品種相同。新種子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實質性派生品種實施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行為的(即上述(一)、(二)所述內容),應當征得原始品種的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同意。”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的要義是,實質性派生品種可以申請植物新品種權并可以獲得授權,但對其進行商業化利用時,應當征得原始品種的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同意。
新種子法規定,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的實施步驟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實施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需要種子DNA身份鑒定等技術支持。在農業領域,農業農村部已建立植物新品種測試中心及27個分中心,建立了水稻、玉米、小麥等作物1萬多個品種的DNA指紋數據庫,制定了35種作物的分子鑒定技術標準。按照積極穩妥的思路,可以分作物、分階段實施。
(四)明確植物新品種權人的惠益分享途徑。新種子法規定,“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可以將植物新品種權許可他人實施,并按照合同約定收取許可使用費;許可使用費可以采取固定價款、從推廣收益中提成等方式收取?!边@個規定是原則性的,具體需要依據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等原則,由當事各方通過協議明確權利義務。
(五)強化侵權賠償力度。新種子法從五個方面提高對侵害植物新品種權行為的威懾力:明確將故意作為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加大了懲罰性賠償數額,對權利人的損失或侵權人獲得的利益或品種權許可使用費可以確定數額的,將賠償數額的上限由三倍提高到五倍,難以確定數額的,將賠償限額由三百萬元提高到五百萬元;明確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提高對生產經營假種子、劣種子違法行為的罰款額度,生產經營假種子貨值金額不足二萬元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二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生產經營劣種子貨值金額不足二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二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新種子法關于植物新品種保護的相關規定,是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的支架性法律制度,比較好地銜接了UPOV公約1991年文本。2015年修訂種子法時,為了解決植物新品種保護法律位階低、與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發展趨勢銜接不緊密問題,增加了“新品種保護”專章。2021年修改種子法,全面強化了品種權的保護力度,將保護水平推向新高度。
(六)種子法修改中討論的其他相關問題。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環節、保護范圍和EDV制度,共同構成了植物新品種權的支架性法律制度,在行使權利過程中,還需要遵守權利用盡原則、合法來源抗辯規則和品種權例外規定。雖然新種子法沒有直接規定權利用盡原則和合法來源抗辯規則,但為案件審理留出了空間。
目前,國際上植物新品種保護主要有兩種模式:一是美國實行的是植物專利、植物新品種保護和發明專利“三位一體”的保護模式,育種者可以根據需要選擇其中一種或者兩種以上的組合保護方式。另一種是以歐盟為代表的保護模式,由植物品種保護制度對植物新品種提供保護,其他不屬于植物品種的植物發明由專利制度提供保護。我國根據種業發展的實際需要及國情,創造出以種子法為基礎,其他法律相關條款為補充,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相配套的植物新品種保護體系,集成了前兩種模式的優勢。
2021年修改的種子法,是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演變發展史上的重大標志性事件。如果說,2015年修改種子法,為我國種業更好地融入市場經濟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2021年的修改,則為我國種業科技自強自立、種源自主可控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具體修改內容如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決定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種質資源,規范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行為,加強種業科學技術研究,鼓勵育種創新,保護植物新品種權,維護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種子質量,發展現代種業,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農業和林業的發展,制定本法?!?/p>
二、在第九條中的“國家有計劃地普查、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種質資源”后增加“重點收集珍稀、瀕危、特有資源和特色地方品種”。
三、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對種質資源享有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應當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批準,并同時提交國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接收申請材料。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將批準情況通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四、將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國家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點開展育種的基礎性、前沿性和應用技術研究以及生物育種技術研究,支持常規作物、主要造林樹種育種和無性繁殖材料選育等公益性研究。
“國家鼓勵種子企業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良品種;鼓勵種子企業與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構建技術研發平臺,開展主要糧食作物、重要經濟作物育種攻關,建立以市場為導向、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產學研相結合的種業技術創新體系。”
五、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可以將植物新品種權許可他人實施,并按照合同約定收取許可使用費;許可使用費可以采取固定價款、從推廣收益中提成等方式收取。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生產、繁殖和為繁殖而進行處理、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出口以及為實施上述行為儲存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涉及由未經許可使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而獲得的收獲材料的,應當得到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許可;但是,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對繁殖材料已有合理機會行使其權利的除外。
“對實質性派生品種實施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征得原始品種的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同意。
“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的實施步驟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六、將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核發。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接收申請材料。
“從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林木良種繁殖材料生產經營的,以及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農作物種子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核發?!?/p>
七、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種子生產應當執行種子生產技術規程和種子檢驗、檢疫規程,保證種子符合凈度、純度、發芽率等質量要求和檢疫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支持種子生產經營者采用先進的種子生產技術,改進生產工藝,提高種子質量。”
八、刪去第三十九條。
九、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二條,刪去其中的“林木種子應當經用種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十、將第五十八條改為第五十七條,修改為:“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應當具備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其中,從事農作物種子進出口業務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種子進出口許可。
“從境外引進農作物、林木種子的審定權限,農作物種子的進口審批辦法,引進轉基因植物品種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p>
十一、將第六十四條改為第六十三條,修改為:“國家加強種業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保障育種科研設施用地合理需求。
“對優勢種子繁育基地內的耕地,劃入永久基本農田。優勢種子繁育基地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商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p>
十二、將第七十三條改為第七十二條,將第三款修改為:“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可以參照該植物新品種權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故意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p>
將第四款中的“三百萬元”修改為“五百萬元”。
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p>
十三、將第七十五條改為第七十四條,將第一款中的“一萬元”修改為“二萬元”,“十萬元”修改為“二十萬元”。
十四、將第七十六條改為第七十五條,將第一款中的“一萬元”修改為“二萬元”,“五千元”修改為“一萬元”,“五萬元”修改為“十萬元”。
十五、將第七十七條改為第七十六條,在第一款中的“第三十三條”后增加“第三十四條”。
第一款增加兩項,作為第五項、第六項:“(五)不再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或者不再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種子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繼續從事種子生產的;
“(六)未執行種子檢驗、檢疫規程生產種子的?!?/p>
十六、刪去第八十四條。
十七、將第九十二條改為第九十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十項:“(十)實質性派生品種是指由原始品種實質性派生,或者由該原始品種的實質性派生品種派生出來的品種,與原始品種有明顯區別,并且除派生引起的性狀差異外,在表達由原始品種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組合產生的基本性狀方面與原始品種相同。”
十八、將第九十三條改為第九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國家加強中藥材種質資源保護,支持開展中藥材育種科學技術研究。”
十九、將本法中的“農業主管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修改為“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農業、林業主管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本決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